第八章 其它
第一條 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從正式簽署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條 協議落實
雙方每年提出實施本協議年度重點工作,經雙方協商後,按情況共同或各自推動落實。
第三條 修訂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進行修訂。
第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三、本協議於2011年3月6日在北京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