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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澳合作框架協議

2014年07月22日 21:46:10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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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社會公共服務

  推進公共服務銜接,促進社會資源共享,共建宜居宜業的優質生活圈,促進區域人才流動,實現兩地居民跨境工作生活便利化。

  第一條 教育培訓

  一、推進高等教育和科研合作,建設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向就讀澳門大學等澳門高等院校的廣東學生提供獎學金。擴大互招學生規模,推動高校學分互認,共建實驗室和研究中心,打造粵澳産學研合作平台。

  二、推動幼兒園和中小學教育資源相互開放,開展教師培訓交流合作,共同研究跨境學生通關、交通等便利措施。澳門逐步對在廣東就讀幼兒園和中小學的澳門幼兒及學生提供學費津貼。

  三、加強職業教育培訓合作,共同舉辦旅遊、酒店、會展、創意設計等職業培訓項目,建立職業教育師資交流制度,鼓勵澳門教育培訓機構與廣東教育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教育培訓項目,全面系統地培養符合澳門和廣東産業發展需要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條 醫療服務

  一、擴大開放醫療服務市場,支持醫療業界合作、合資、獨資設立醫院及中醫藥醫療保健機構,開展醫院管理、科研技術交流、醫護人員培訓等合作。

  二、研究建立醫療機構互助機制,推動衞生資源共享和醫療服務標準化。加強醫療機構的溝通,完善雙方居民的轉診機制,探索推進醫院病情查驗結果互認。

  第三條 公共衞生

  一、完善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和聯防聯控機制,加強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管理合作,設立專責小組和專家組,提高區域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信息共享水平和措施聯動能力。

  二、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食品安全風險檢測、評估、預警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交流合作。完善動植物、食品、農産品衞生信息通報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協查和食品安全溯源機制,提高共同應對食品安全風險和突發事件能力。

  三、探討供澳食品安全檢驗檢疫新模式,協調打擊非法進出口行為,共同做好供澳食品農産品的質量安全工作。

  四、建立藥品安全監管信息溝通和監督執法合作機制,加強藥品研發、註冊、生産、流通、檢驗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第四條 文化體育

  一、加強文化交流,共同策劃、聯合舉辦有影響、高水平的文化藝術活動,培養演藝人員,興辦文化事業。加強考古和文物保護科技等交流合作,聯合保護物質文化遺産和非物質文化遺産。

  二、聯合建立文化資源共享體系,建立統一售票系統,推動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藝術館等資源相互開放。合辦文化展覽,互贈圖書資料,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網絡化和現代化建設。

  三、推進體育交流與合作,加強信息溝通與人才培育,促進青少年體育和大眾體育交流,共同提高競技水平,聯合發展體育産業。

  第五條 環境保護

  一、嚴格水資源管理,共同推進西江水資源和濕地保護,治理珠澳跨境河涌污染,創新流域整治的合作機制和管理模式,加強區域水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二、建設跨境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廊道,構建完整的區域生態系統,保護區域生態旅遊資源。推進生態保護合作重點區域建設,加快環珠江口跨境區域綠道建設。

  三、共建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網絡,逐步執行更加嚴格的機動車、船舶排放標準。完善區域污染信息通報和聯防聯治機制,提高環境事故處置協調能力。

  四、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和環保産業,推動兩地環保服務市場開放,開展酒店企業清潔生産審核合作,研究共同舉辦環保技術和國際環保博覽會,推動廣東與歐盟、東盟與葡語國家在環保産業領域的交流合作。

  第六條 民生福利

  一、建立粵澳社會保障交流合作機制,研究解決兩地跨境工作、生活人員的社會保障銜接問題。

  二、支持澳門服務提供者到廣東舉辦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廣東給予與內地社會福利機構同等政策待遇,澳門進一步完善在廣東生活澳門居民的社會福利政策。

  三、建立粵澳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合作機制,促進用人單位勞動守法信息共享,建立定期互訪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吸納粵澳行業協會、商會參與交流和普法培訓,開展勞動監察執法培訓與交流合作,加強對企業欠薪逃匿經營者執法合作。

  第七條 法律事務與治安管理合作

  一、建立粵澳法律事務協調與溝通機制,成立法律問題協商與合作專家小組,處理涉及雙方合作的法律事務。

  二、加強法律服務業交流合作,探索建立粵澳律師、公證等領域的合作機制。

  三、在內地公安機關與澳門警方交流合作機制框架下,完善打擊跨境犯罪的直接聯絡、會晤和案件協查渠道,提高打擊跨境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四、推進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合作,完善通報及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應急平台互聯互通,提升聯合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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