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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發布時間: 2014-06-26 來源: 國務院港澳辦網站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八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

  第八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

  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

  第八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

  第八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

  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十八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

  終審法院院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終審法院院長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職務,也不得在政治性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

  第九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

  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一條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輔助人員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

  第九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第九十四條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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