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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發布時間: 2014-06-26 來源: 國務院港澳辦網站

  序言

  澳門,包括澳門半島、凼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1 9 9 3 年3 月3 1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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