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例 外
《安排》及其附件所載規定並不妨礙內地或澳門維持或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九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
二、委員會設立聯絡辦公室,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組。聯絡辦公室分別設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務部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三、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監督《安排》的執行;
2.解釋《安排》的規定;
3.解決《安排》執行過程中可能産生的爭議;
4.擬訂《安排》內容的增補及修正;
5.指導工作組的工作;
6.處理與《安排》實施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四、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並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後30天內召開特別會議。
五、雙方將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安排》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雜 項
一、除非《安排》另有規定,依據《安排》採取的任何行動不應影響或廢止一方依據其作為締約方在其他協議下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二、雙方應努力避免增加影響實施《安排》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一條 附 件
《安排》的附件構成《安排》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修 正
根據需要,雙方可以書面形式修正《安排》或附件的內容。任何修正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後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條 生 效
《安排》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安排》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安排》於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1]《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