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貨物貿易
第五條 關 稅
一、澳門將繼續對原産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對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産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三、不遲於2006年1月1日,內地將對附件1中表1以外的原産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具體實施步驟載於附件1。
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取消進口關稅的貨物應補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條 關稅配額和非關稅措施
一、一方將不對原産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非關稅措施。
二、 內地將不對原産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關稅配額。
第七條 反傾銷措施
雙方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産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措施。
第八條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雙方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及《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6條的規定,並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産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九條 保障措施
如因《安排》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列入附件1中的原産於另一方的某項産品的進口激增,並對該方生産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産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方可在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後臨時性地中止該項産品的進口優惠,並應盡快應對方的要求,根據《安排》第十九條的規定開始磋商,以達成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