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原産地
第十條 原産地規則
一、適用於《安排》下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原産地規則載於附件2。
二、為保證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實施,雙方決定建立和加強行政互助,包括制訂和實施嚴格的原産地證簽發程序,建立核查監管機制,實行雙方發證和監管機關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等措施,具體內容載於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