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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2014年07月22日 21:38:18 來源: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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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務貿易

第十一條 市場准入

  一、一方將按照附件4列明的內容和時間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逐步減少或取消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進一步推動雙方服務貿易的自由化。

  三、任何根據本條第二款實行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措施應補充列入附件4。

第十二條 服務提供者

  一、《安排》中“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載於附件5。

  二、任何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如係根據一方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並在該方從事附件5中規定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則有權享受另一方在《安排》下給予該方服務提供者的優惠。

第十三條 金融合作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內地金融機構到澳門開展業務;

  二、支持內地銀行在澳門以收購方式發展網絡和業務活動;

  三、鼓勵、協助和支持澳門與內地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

  四、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旅遊合作

  一、為進一步促進澳門旅遊業的發展,內地允許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個人赴澳門旅遊,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二、雙方加強在旅遊宣傳和推廣方面的合作,包括促進相互旅遊以及開展以珠江三角洲為基礎的對外推廣活動。

  三、通過合作,提高雙方旅遊行業的服務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一、雙方鼓勵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業技術人才交流。

  二、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研究、協商和制訂相互承認專業人員資格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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