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十六條 措 施
雙方通過提高透明度、標準一致化和加強信息交流等措施與合作,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十七條 合作領域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貿易投資促進;
2.通關便利化;
3.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衞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電子商務;
5.法律法規透明度;
6.中小企業合作;
7.産業合作。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領域的具體合作內容載於附件6。
三、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增加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領域或內容。
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增加的領域或內容應補充列入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