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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4年07月21日 21:11:06 來源: 國務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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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 務 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國務委員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