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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4年07月21日 21:11:06 來源: 國務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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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醫療衞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种醫療衞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衞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産。

    第二十三條 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産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