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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4年07月21日 21:11:06 來源: 國務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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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産,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産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産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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