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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4年07月21日 21:11:06 來源: 國務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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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産。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産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産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産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