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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4年07月21日 21:11:06 來源: 國務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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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