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B.民用工程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從事水庫、堤壩等民用水利工程的總體建築服務除外。
2. 提供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建設工程、設施設備採購、航道及設施設備養護管理服務除外。
3. 提供航道維護性疏浚服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