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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4-02-07 來源: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8號(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公告〔2024〕18號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貨物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4〕1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免稅進口主體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之間對外開放口岸進口的自用機器設備和基建物資,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統稱進口免稅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免稅進口主體是指在合作區登記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作區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法定機構,以及在合作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免稅進口主體名單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合作區執委會)會同拱北海關等有關部門確定並動態調整。

  本辦法所稱自用機器設備指免稅主體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不含飛機、汽車、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設備)、模具及維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年)》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以及第九十五章稅目9508項下的商品,《通知》附件中不予免稅商品清單內的商品除外;本辦法所稱自用基建物資不含室內裝飾、裝修物資。

  《通知》第五條所述四類措施貨物,不適用進口免稅政策。

  第四條 免稅進口主體進口的符合免稅商品範圍的機器設備和基建物資(以下統稱免稅貨物),應當為免稅主體自用,且屬於免稅主體依法從事生産經營、開展業務、實施基建項目或履行職責所需。

  第五條 海關對免稅貨物實施電子台賬管理。其中,對自用機器設備以免稅進口主體為單元進行管理,對自用基建物資以項目為單元進行管理。

  第六條 免稅進口主體在首次申報進口免稅貨物前,應通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智慧口岸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公服平台)登記免稅進口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範圍等信息。

  第七條 免稅進口主體在申報進口免稅貨物前,應通過公服平台向海關備案有關機器設備或基建物資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原産地和進口數量等商品信息及相關説明材料,建立免稅貨物台賬。其中,基建物資除提交上述商品信息及説明材料外,還應提交合作區執委會核定該基建項目時所出具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材料。

  對於備案信息不完整的,海關通過系統告知免稅進口主體予以補正;備案的商品不屬於免稅範圍內的,海關不予備案並通過系統告知免稅進口主體。免稅貨物台賬中已備案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原産地和進口數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免稅進口主體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口前,通過公服平台辦理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免稅進口主體申報進口的免稅貨物,不得超出台賬備案的商品範圍及數量。

  第八條 免稅貨物申報進口前,免稅進口主體應通過公服平台填報免稅貨物核注清單(以下簡稱核注清單),並傳輸至海關信息管理系統。核注清單中免稅進口主體和進口商品等相關內容與備案信息相符的,海關予以確認。

  第九條 免稅貨物進口時,免稅進口主體使用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行申報,“申報地海關”和“進境關別”均填報為橫琴海關(代碼:5795);“徵免性質”分別填報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自用設備”(代碼:481,簡稱“橫琴合作區自用設備”)、“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基建物資”(代碼:482,簡稱“橫琴合作區基建物資”);“消費使用單位”填報免稅進口主體名稱。

  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中其他欄目填報內容,應與經海關確認的對應核注清單相關欄目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條 免稅貨物僅限免稅進口主體在合作區內自用,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其中,基建物資僅限用於對應的備案基建項目。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自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對外開放口岸進口的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為3年,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不再按免稅貨物實施後續管理。

  第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進口主體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補稅的完稅價格以貨物原自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對外開放口岸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貨物已進入合作區時間與海關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免稅貨物原自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對外開放口岸進口時的完稅價格×〔1-免稅貨物已進入合作區時間/(監管年限×12)〕。

  免稅貨物已進入合作區時間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第十二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進口主體應於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通過填報核注清單的方式,向海關自主核報上一個月免稅進口基建物資(不包括可重複使用的物資)的耗用情況,海關依據免稅進口主體申報的數據對基建物資台賬進行核扣。

  免稅進口主體對自主核報的基建物資耗用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對於核報已耗用的基建物資,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再按免稅貨物實施後續管理,無需補繳稅款。

  第十三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進口主體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含當日)前,通過公服平台向海關提交上一年度免稅貨物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進口主體將免稅貨物在區內轉讓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將免稅貨物轉讓給區內其他免稅進口主體的,由轉入、轉出免稅進口主體分別填報核注清單,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連續計算,在剩餘監管年限內對該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後續監管,無需補繳稅款。

  (二)將免稅貨物轉讓給區內免稅進口主體外的其他主體的,由區內轉出免稅貨物的免稅進口主體填報核注清單,並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有關規定補繳相應稅款,補稅的完稅價格計算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提前解除監管相關規定辦理,補繳稅款後不再按免稅貨物實施後續管理。

  第十五條 免稅進口主體將處於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貨物銷售給個人的,應先按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按實際報驗狀態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繳納稅款後不再按免稅貨物實施後續管理。

  第十六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進口主體需將免稅貨物向境內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事先通過公服平台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可按規定辦理貸款抵押。

  免稅進口主體不得以免稅貨物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進口主體將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可以按照海關批准的主體、用途將免稅貨物移作他用。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免稅進口主體應當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供稅款擔保,稅款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免稅貨物剩餘監管年限可能需要補繳的最高稅款總額。

  免稅進口主體將免稅貨物移作他用需要補繳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貨物原自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對外開放口岸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原自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對外開放口岸進口時的完稅價格×〔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監管年限×365)〕。

  上述計算公式中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為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使用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第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進口主體需將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出口至境外的,應當通過公服平台填報核注清單,經海關審核同意,辦理退運出境或出口至境外手續。

  免稅貨物自退運出境或出口之日起,解除海關監管,海關不再補徵相關稅款。

  第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貨物自合作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統稱境內區外),按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其中:

  (一)免稅貨物進入境內區外銷售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免稅優惠待遇的境內區外進口主體,區內免稅進口主體填報核注清單,境內區外享受相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主體參照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及進口申報手續。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連續計算。

  (二)免稅貨物進入境內區外銷售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免稅優惠待遇的境內區外進口主體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提前解除監管的相關規定補繳相應稅款,補繳稅款後不再按免稅貨物實施後續管理。

  (三)監管年限已屆滿或者在合作區內已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免稅貨物,從合作區進入境內區外的,不再徵收進口稅款。

  第二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進口主體發生分立、合併等變更情形,因解散、被宣告破産或其他法定事由導致免稅進口主體終止的,參照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中減免稅申請人發生主體變更情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除特殊情形外,免稅進口主體申請辦理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移作他用、退運出境等手續的,主管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免稅進口主體使用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核查。

  第二十三條 自境內區外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的貨物,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免稅範圍以及第四條自用要求等規定的,由區內免稅進口主體通過公服平台填報核注清單,境內區外出口主體按規定填報出口報關單。相關貨物入區後參照本辦法實施免稅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免稅貨物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按照國家關於合作區許可證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合作區正式封關運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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