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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尊嚴、增強國家意識的必要之舉——評國歌法列入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發布時間: 2017-11-06 來源: 新華社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4日表決通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此舉對確保國歌法在香港、澳門得到落實和執行,維護國家、民族尊嚴,增強港澳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具有重要意義,其必要性、適當性和及時性都顯而易見、不容置疑。

  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民族和全體國人的尊嚴,是所有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責任遵循作為重要全國性法律的國歌法,毫不含糊地捍衛國家尊嚴。在兩部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列國歌法,體現了「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是具有原則性意義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之舉。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法律依據充分、法定程序完備,法理上的適當性和正當性毫無疑問、無可辯駁。早在1990年、1993年,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先後通過並頒佈時就已明確,有關國旗、國徽、國歌的全國性法律可列於基本法附件三,需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特別指出,十九大報告強調,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實行管治的重要體現,是於法有據、無可厚非的適當之舉。

  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對香港而言還具有突出的迫切性與現實重要性。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旗、國歌的惡劣事件,諸如立法會議員在議事廳內倒插國旗和足球賽觀眾席上多次出現的「噓國歌」等醜劇,引起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國人的極大憤慨。對公然侮辱國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的行為,必須依法加以懲處、予以遏止。香港特別行政區還沒有關於國歌使用和保護的立法,國歌法頒佈後,香港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需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以更好樹立尊崇國歌的社會風尚,杜絕褻瀆國歌的歪風邪氣。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符合社會主流民意、契合同胞民族感情的及時之舉。

  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及時完成相應本地立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及時完善相應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各項規定,確保國歌法在特別行政區得到切實執行。一方面,應嚴格遵循國歌法規定,明確侮辱國歌的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相應處罰,劃出清晰的法治「高壓線」;同時,要準確對應國歌法內容,樹立特別行政區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的規範,並着力加強社會宣導,使港澳各界尤其青少年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進一步增強國家認同觀和民族歸屬感。

  國歌嘹亮,那激揚的旋律振奮民族精神,鼓舞人民鬥志,是團結全國人民的「集結號」。對香港、澳門同胞而言,國歌聯結着當年回歸祖國時刻的寶貴記憶,意味着做回堂堂正正中國人的喜悅與自豪。而今,香港、澳門日益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與祖國共同邁進在民族復興之路上,國歌成為鼓舞、凝聚人心的激昂「進行曲」。我們充分相信,港澳同胞會以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為契機,自覺增強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與祖國人民攜手譜寫共擔歷史責任、共享偉大榮光的壯美時代新篇。(新華社 趙博 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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