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安排》)已經分別在香港、澳門簽署,將於2016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在個體工商戶領域累計開放至135個行業。為做好《安排》的實施工作,進一步鼓勵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到內地投資創業,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現就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由經營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照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直接予以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工商所進行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登記。
二、港澳居民可以按照《安排》中清單(見附件1)所列舉的經營範圍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涉及行政審批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無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
三、港澳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辦理,其中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登記申請文書不填寫 「經營者」一欄,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港澳居民)登記表》(見附件2)作為替代,並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件(見附件3)。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時,取消其身份核證要求。
四、對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有關登記事項的審核,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辦理,其中:
1.名稱:依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語言文字。
2.經營者姓名:除了核定經營者姓名外,應當在經營者姓名後面加注「(香港居民)」或者「(澳門居民)」字樣。
3.組成形式:應當核定為個人經營。
4.經營者住所:填寫經營者在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相關信息。
五、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年報以及日常監管工作依照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相關規定執行。
六、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優化服務,及時組織登記監管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學習,確保《安排》中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領域經營範圍的有關規定按時順利實施,促進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進一步健康發展。
七、《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工商個字〔2004〕190號)、《工商總局關於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進一步放寬問題的通知》(工商個字〔2005〕189號)、《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問題的通知》(工商個字〔2006〕196號)、《工商總局關於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等行業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205號)、《工商總局關於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建築物清潔服務和廣告製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08〕256號)、《工商總局關於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診所等行業的通知》(工商個字〔2009〕122號)、《國家工商總局 商務部 農業部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婚姻(不含婚介服務)等行業的通知》(工商個字〔2010〕151號)、《關於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規定的通知》(工商個字〔2012〕41號)、《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等問題的通知》(工商個字〔2012〕164號)、《工商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有關協議,做好在廣東省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戶經營範圍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5〕26號)於2016年6月1日起停止執行。
八、為了及時、準確地反映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請各地繼續按照總局有關規定上報統計報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報告。
工商總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