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日前印發通知稱,為促進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發展興業,自6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可申請擔任內地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根據印發的《關於大力支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有關問題的通知》,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內地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當符合《註冊會計師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對合夥人資格條件的規定,包括具有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滿足審計工作經驗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處罰要求等。
此外,申請者還需滿足以下要求:一是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為內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二是在合夥協議中對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管理決策相關事項作出約定,其中具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的合夥人在經營管理決策中的表決權不得低於51%;三是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於6個月。
通知並稱,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應按照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首席合夥人國籍情況聲明書、載有經營管理決策表決權比例的書面合夥協議複印件、港澳審計工作經驗證明材料、內地固定住所的産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複印件等。
此外,在工作要求方面,通知稱,港澳人士仍然需要符合《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對擔任合夥人的各項要求,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要求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遵守內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境外人員接觸涉密單位、場所和資料的限制性規定。(新華社 申鋮 韓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