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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

2014年07月21日 21:11:0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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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澳門原有法律中的下列法律、法令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

    1.關於規範澳門水域公産制度的第6/86/M法律;

    2.關於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章程的第60/92/M號法令和第37/95/M號法令;

    3.關於核準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新制度的第19/99/M號法令。

    附件二

    澳門原有法律中的下列法律、法令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

    1.關於規範澳門水域公産制度的第6/86/M法律;

    2.關於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章程的第60/92/M號法令和第37/95/M號法令;

    3.關於核準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新制度的第19/99/M號法令。

    附件三

    澳門原有法律中下列法律、法令的部分條款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1.《核準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中有關出售土地以及對不動産所有權享有權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權取得對土地佔有或使用的特別準照的條款;

    2.《選民登記》(第10/88/M號法律)第18條第5款;

    3.《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4/88/M號法律)中體現市政機構具有政權性質的條款;

    4.關於視聽廣播法律制度的第8/89/M號法律第59條第1款和第60條第1款;

    5.《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第11/90/M號法律)第2條、第17條和第41條;

    6.第1/96/M號法律對《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改;

    7.關於訂定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表的編制與執行、管理及業務賬目的編制以及澳門公共行政領域財務活動的稽查規則的第41/83/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第21條第2款;

    8.關於為兒童、青年、老人、殘疾人士或一般居民開展社會援助活動的社會設施應遵守的一般條件的第90/88/M號法令第30條;

    9.關於將販賣及使用麻醉品視為刑事行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的第5/91/M號法令第38條、第42條適用葡萄牙引渡法律的規定;

    10.關於修改建立保安部隊方面規定的第19/92/M號法令第1條;

    11.《道路法典》(第16/93/M號法令)第50條第1款D項;

    12.關於重組行政暨公職司組織架構的第23/94/M號法令第14條A項為葡萄牙共和國選舉和選民登記提供技術輔助的規定;

    13.關於重組水警稽查隊組織架構的第2/95/M號法令第44條“紀念日”的規定;

    14.關於重組治安警察廳組織架構的第3/95/M號法令第69條“紀念日”的規定;

    15.關於重組消防隊組織架構的第4/95/M號法令第41條“紀念日”的規定;

    16.關於核準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的第15/95/M號法令第19條第5款;

    17.關於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的第17/95/M號法令附表五、六關於“軍職人員”的規定;

    18.關於修改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的一般制度的第55/95/M號法令第5條第2款B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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