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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民主政制穩步向前發展

2014年12月02日 10:14:09 來源: 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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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2014年11月30日《澳門日報》(作者 蕭傑)回顧澳門發展歷史不難發現,基本法實施以來的十五年,是澳門民主政制發展最快的時期。

  回歸前的四百多年,澳門被葡萄牙佔領並實行殖民統治,總督由葡萄牙直接委派。1972年葡國制定《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始設立法會,由五名直選議員、八名間選議員和一名委任議員組成,總督為立法會主席。由於要求議員須具葡文讀寫能力,客觀上阻礙了華人參選。1976年葡國制定《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本身的管理機關為總督和立法會。立法會由六名直選、六名間選和五名委任議員組成,總督不再任主席。至此,澳門才有了相對獨立的立法會,華人也開始陸續通過選舉進入澳門立法機關。

  指明循序漸進方向

  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澳門居民從此真正成為澳門這塊土地的主人。這是澳門歷史的一次深刻轉變,也是澳門民主發展的一次偉大實踐。

  基本法不僅規定澳門特區實行的政治體制,也為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指明了方向。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和立法會議員全部由澳門永久性居民擔任,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産生。同時,基本法還以附件一、附件二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産生辦法。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共三百人,由工商、金融界(一百人),文化、教育、專業界(八十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八十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四十人)組成。各界別劃分、産生委員名額,由特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訂選舉法加以規定。

  澳無普選明確規定

  各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委會委員。不少於五十名選委可聯合提名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選委會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産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基本法附件二規定,澳門特區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大關於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産生辦法的決定》産生。

  第二屆立法會由二十七人組成,其中,直選、間選議員各十人,委任議員七人。第三屆立法會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二十九人組成,其中,直選議員十二人,間選議員十人,委任議員七人。2009年及以後澳門特區立法會産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基本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達至普選,但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可以普選。之所以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是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澳門社會的共識,其本意是希望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産生辦法能夠長期實行。對兩個産生辦法的修改,只能立足於特定時期澳門的實際情況做出適當修改,而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設定一個目標然後提出所謂時間表。因此,澳門政制發展,應當遵循循序漸進原則,根據澳門實際情況,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規定,探索符合澳門實際的政制發展道路。

  擴大議席賦予民主

  回歸十五年來,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堅定不移地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規定,推動民主政制循序漸進向前發展。

  行政長官選舉的民主程度不斷提高。澳門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由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協商提名選舉産生,報中央政府任命。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由特區四大界別二百名委員組成。第二、第三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由四大界別共三百名委員組成,比推委會增加一百名。

  立法會選舉的議席和民主成份不斷增加。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由二十三名議員組成,其中,直選八名,間選八名,委任七名。第二屆立法會由二十七名議員組成,比上屆增加四席,其中直選、間選各十名,委任七名。第三、四屆立法會分別由二十九名議員組成,其中直選十二名,間選十名,委任七名,較第二屆增加二個直選議席。

  釋法修改定五步曲

  2011年11月,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酌定是否需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澳門特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了“如需修改”的含義和修改兩個産生辦法應遵循的程序步驟(即“五步曲”)。2012年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澳門特區2013年立法會産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産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明確了處理澳門政制發展問題的原則要求和兩個“維持不變”的前提。在此前提下,可對2013年立法會産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産生辦法作適當修改。

  2012年三月,特區政府據此就如何修改兩個産生辦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公衆諮詢,形成對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附件二立法會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2012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有關行政長官産生辦法修正案,對有關立法會産生辦法修正案予以備案。8月29日,特區立法會通過對《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完成了本次處理政制發展問題的全部程序。澳門政制發展向前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取消自動當選機制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備案的兩個産生辦法修正案及澳門特區新修訂選舉法律有關規定,第五屆立法會由三十三名議員組成,其中直選議員由十二名增至十四名;間選議員由十名增至十二名;委任議員維持七名。間選制度法人選民投票人數由原十一人增至最多二十二人,取消自動當選機制,提名門檻由百分之二十五降至百分之二十,提高了當選議員的認受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委會規模由三百名增至四百名,四大界別名額相應增至一百二十、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五、五十名。各界別名額較上一屆都有所增加。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和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的順利完成,標誌着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邁進了一個新里程。

  回歸十五年來,中央政府支持澳門特區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循序漸進發展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制,取得顯著成就。實踐證明,澳門特區現行政治體制、選舉制度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産生辦法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符合澳門實際,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利益,體現均衡參與原則,符合澳門特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只要澳門社會各界按照上述原則,維護好現行政治體制,並根據基本法進一步完善,一定能夠走出一條符合澳門實際的民主政制發展道路,保障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澳門的明天必將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