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正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實施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4年07月21日 21:11:43 來源:
分享到:

    (國辦發〔2003〕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簡稱《安排》,另在《國務院公報》上公布)分別於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門簽署,將於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為確保《安排》順利實施,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安排》的重要意義

    《安排》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基礎上,就處理內地與港澳經貿關係所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性決策,具有現實和深遠的意義。

    (一)《安排》是內地與港澳經貿關係發展的客觀需要,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成功實踐。改革開放20多年來,香港一直是內地最大的境外投資來源地、重要的貿易夥伴和最大的境外投資目的地,澳門與內地的貿易和相互投資也逐年增長,三地經貿合作和交流不斷深化,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但由於港、澳是單獨關稅區,進一步密切和深化內地與港澳間的經貿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礙。內地與香港、澳門作為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建立自由貿易區,有利於減少和消除現存的貿易投資障礙,促進經濟的共同發展,為進一步加強經貿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證,既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又符合三地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實際,在經貿領域創造性地實踐了“一國兩制”方針。

    (二)《安排》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支持。《安排》的簽署和實施,在促進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和經濟融合的同時,有利於香港經濟復蘇和澳門經濟發展。通過貨物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促進香港製造業的升級和服務業發展,支持和幫助香港儘早走出經濟困境,推動澳門産業適度多元化發展,對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有着重要的政治和經濟意義。

    (三)《安排》以互惠互利為基本原則,為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提供了新的動力和發展空間。《安排》的一系列措施帶來的經濟效果是雙向的,內地與港澳經濟都將從中獲得實惠,體現了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精神。《安排》也是長期和開放性的,隨着內地與港澳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內地改革開放的深化,將不斷增加雙方相互擴大開放的內容。

    二、切實做好實施《安排》的各項工作

    (一)認真學習領會,搞好宣傳培訓。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和領會《安排》的意義和內容。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使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全面、準確地掌握《安排》的各項規定,做好諮詢、審核、監管和各項服務工作;使工商企業充分了解《安排》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把握時機,做好應對準備。

    (二)及時做好有關政策、規定的調整和修改工作。

    《安排》中對港澳的開放承諾超出了我國對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的承諾,需要對現行政策和規定作出調整和修改。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安排》的內容,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相應修改或制定有關政策和規定,商務部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督促。

    (三)明確責任,相互配合,積極主動做好實施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明確責任,相互配合,積極主動地做好實施《安排》的各項工作。根據《安排》的規定,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成立了聯合指導委員會,負責《安排》的解釋和執行等工作。聯合指導委員會內地方面的聯絡辦公室設在商務部。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建立《安排》的諮詢機制,向各地區、各部門通報、宣講、解釋《安排》的有關規定。海關要切實加強監管,認真做好産品原産地的核查工作,同時加大防範和打擊走私力度。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應及時通報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四)抓住機遇,開拓進取,不斷擴大內地與港澳的經貿合作。

    《安排》的簽署,為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和空間。各地區要針對本地經濟的特點,制定相應戰略、政策和措施,發揮政府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吸引香港、澳門的投資,促進相互間的貿易,開展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鼓勵內地與港澳企業間的合資合作和人才交往,繼續發揮香港、澳門在對外開放中的平台作用,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五)深化改革,積累經驗,為擴大開放做好準備。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我國將在今後幾年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工作也在逐步開展。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對香港、澳門提前開放的契機,摸索和積累經驗,深化改革,調整産業結構,提高競爭力,完善立法和執法工作,為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區域經濟合作做好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