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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宗教概況

2014年01月04日 16:23:37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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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國的宗教現狀

  中國是個多宗教的國家。中國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國公民可以自由地選擇、表達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一億多人,經批准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近13.9萬處,宗教教職人員36萬餘人,宗教團體5500多個。宗教團體還辦有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院校100余所。

  ——佛教在中國已有2000年歷史。據統計,中國有佛教寺院3.3萬餘座,出家僧尼約20萬人,其中藏語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約12萬人,活佛1700餘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語系佛教的比丘、長老近萬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發源於中國,已有1700多年歷史。中國現有道教宮觀9000余座,乾道、坤道5萬餘人。

  ——伊斯蘭教於公元7世紀傳入中國。伊斯蘭教為中國回、維吾爾等10個少數民族中的群眾所信仰。這些少數民族總人口約2100多萬,現有清真寺3.5萬餘座,伊瑪目、阿訇4.5萬餘人。

  ——天主教自公元7世紀起幾度傳入中國,1840年鴉片戰爭後大規模傳入。中國現有天主教徒約550多萬人,教職人員約7000多人,教堂、會所約6000處。

  ——基督教(新教)於公元19世紀初傳入中國,並在鴉片戰爭後大規模傳入。中國現有基督徒約2305萬人,教牧傳道人員3.7萬餘人,教堂2.5萬餘座,簡易活動場所(聚會點)3萬餘處。

  在中國,全國性的宗教團體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等。各宗教團體按照各自的章程選舉、産生領導人和領導機構。

  中國各宗教團體自主地辦理教務,並根據需要開辦宗教院校,印刷發行宗教經典,出版宗教刊物,興辦社會公益服務事業。中國與世界許多國家一樣,實行宗教與教育分離的原則,在國民教育中,不對學生進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機構開展宗教學的教學和研究。在各宗教組織開辦的宗教院校中,根據各教需要進行宗教專業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履行的正常教務活動,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及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裡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拜佛、誦經、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受戒、封齋、過宗教節日、終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組織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

  發生於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對包括宗教在內的中國社會各個方面都造成了災難性破壞。中國各級政府在糾正“文化大革命”錯誤的過程中,也為恢復、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出了巨大努力,平反了宗教界人士蒙受的冤假錯案,恢復開放了宗教活動場所。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基督教每年恢復、新建教堂約600所;到2011年底,累計印刷發行《聖經》達5800多萬冊,並受到多種免稅優惠;從1958年至今,中國天主教已先後自選自聖主教近200位。近十餘年中國天主教培養、祝聖的年輕神甫有900多人。

  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各宗教文化已成為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的一部分。中國的宗教徒有愛國愛教的傳統。中國政府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團結信教群眾積極參加國家的建設。各宗教都倡導服務社會,造福人群,如佛教的“莊嚴國土,利樂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作光作鹽”、“榮神益人”,道教的“慈愛和同,濟世度人”,伊斯蘭教的“兩世吉慶”等。

  在中國,各種宗教地位平等,和諧共處,未發生過宗教紛爭;信教的與不信教的公民之間也彼此尊重,團結和睦。這既是由於源遠流長的中國傳統思想文化中兼容、寬容等精神的影響,更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制定和實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國情的政教關係。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護

  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中國政府頒佈了《宗教事務條例》。《宗教事務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綜合性行政法規,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為宗旨,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包括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並按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規範了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明確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財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中國政府還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可以應省級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講經、講道,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可以攜帶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進入中國國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中國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與有關國際文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內容是基本一致的。《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以及《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關於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選擇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為由對任何人加以歧視,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及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有編寫、發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過宗教節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促進和保護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的人的權利等,這些內容在中國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並得到實行。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規定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要的範圍之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制止。”無論信仰宗教的公民還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也是一個現代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各國的歷史、文化和國情不同,這決定了各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會有不同的特點。中國在強調保護信教自由時,也強調保護不信教的自由,把兩者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從而在完整意義上體現了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對公民基本權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護。

  中國政府認為,宗教信仰是公民個人的私事,而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維護國家的主權和民族的尊嚴,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眾在內的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標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們可以做到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與其所處的社會相適應,這是宗教存在與發展的普遍規律。中國人民正在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國政府倡導宗教要與之相適應。這種相適應不是要求公民放棄宗教信仰,不是改變宗教的基本教義,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與社會的發展與文明的進步相適應。這是符合信教群眾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部分地區出現了一些邪教組織,打着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邪教組織的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義,製造邪説,矇騙群眾,抗拒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煽動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裝神弄鬼,致人死傷;或聚眾淫亂,詐騙錢財,嚴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産秩序。廣大人民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對此深惡痛絕。中國司法機關對這類嚴重危害社會和公眾利益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懲處,正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和法律尊嚴,為了更好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國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犯罪,與宗教信仰無關,中國沒有人因為信仰宗教被懲處。當今世界,任何法治國家都不會容忍這類打着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監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國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有明確的懲處規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決定》中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動或者強迫教徒退教,強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行為,以及非法封閉或搗毀合法宗教場所及其他宗教設施的行為等,應予立案。近年來,中國司法部門依法審理了若干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嚴重傷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對責任者予以懲處。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國各級政府設立了宗教事務部門,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具體落實和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不干涉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

  《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均做了明確規定。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信教公民在政治權利、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社會經濟待遇、受教育等方面的權利,與其他公民一樣,是完全平等的,不受任何歧視。信教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遵守本宗教規定的生活習俗和禁忌的自由。遇有侵犯其權益的行為,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有權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尋求行政和法律保護。對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作為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的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協商會議,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中,都有宗教界人士擔任代表、委員。他們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協會議上參與國家大事和社會重要問題的討論,並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或議案、提案。

  四、對獨立自主自辦宗教事業的支持

  中國的宗教事業由中國各宗教團體、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來辦,中國的宗教事務和宗教團體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中國各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事業。

  中國宗教實行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是中國人民在反抗殖民主義、帝國主義侵略和奴役的鬥爭中,由中國宗教信徒自主做出的歷史性選擇。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這個過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利用,充當了侵略中國的工具,一些西方傳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參與販賣鴉片和策劃1840年英國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19世紀,英國基督教傳教士馬禮遜和德國傳教士郭實臘在東印度公司任職期間,參與向中國販賣鴉片。一些傳教士還竭力主張西方列強用武力強迫清政府開放沿海口岸,聲稱“只有戰爭能開放中國給基督”,並直接參與英國侵略中國的軍事活動。

  ——參與1900年八國聯軍的侵華戰爭。一批傳教士充當了聯軍的嚮導、翻譯、情報官等,參與屠殺平民,掠奪錢財。美國著名作家馬克 吐溫説,傳教士“從貧困的中國農民身上榨取13倍的罰款,因此讓他們、他們的妻子和無辜的孩子們勢必慢慢地餓死,而可以把這樣獲得的殺人代價用於傳播福音”。

  ——參與策劃、起草對華不平等條約。如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1858年中美和中法《天津條約》、1860年中法《北京條約》等,西方國家一些傳教士直接參與了策劃、起草。這些不平等條約先後規定,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傳教士可在貿易港口租地自行建造禮拜堂,受地方官保護,“任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教堂)自便”,中國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入內地傳教之人”,中國官員不得查禁中國信教之人等。

  ——享有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的“治外法權”。西方列強依照領事裁判權對本國在華傳教士給予保護。在“治外法權”下,西方一些傳教士以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為後盾,深入中國內地建教堂,設教區,霸佔田産,欺壓官民。這些傳教士還肆意將“治外法權”延伸至中國信徒,干涉司法。

  ——以“教案”為藉口強化西方列強在中國的統治。由於一些西方傳教士憑藉不平等條約,為非作歹,激起民憤,引發中國民眾與西方傳教士的衝突與糾紛,史稱“教案”。從1840年至1900年,中國各地共發生“教案”400余起。西方國家藉口“教案”,向中國政府施加軍事或政治壓力,提出種種無理要求,強迫賠款,捕殺無辜,甚至以此為口實發動侵略戰爭。其中,僅1870年“天津教案”,西方列強就強迫清朝官府處死中國民眾20人,流放25人。

  ——阻撓和反對中國的反法西斯鬥爭和人民革命。日本侵佔中國東北後,羅馬教廷率先公開承認日本扶植的偽“滿洲國”,派駐“宗座代表”,採取實際上支持日本侵略中國的立場。抗戰勝利後,一些西方傳教士煽動宗教徒仇視人民革命,甚至組織武裝幫助國民黨打內戰。

  ——敵視新中國,策劃破壞活動。新中國成立後,羅馬教廷數次發出“通諭”,煽動教徒敵視新生的人民政權。

  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在中國近代史上被利用來充當這些不光彩角色的同時,還操縱、控制中國教會,使中國教會變成西方修會、差會的附庸。中國籍神職、教牧人員和廣大教徒處於無權地位。20世紀40年代,中國天主教20個總主教中,外國籍佔17人,中國籍僅3人;在143個教區中,外國籍主教有110多人,中國籍主教只有20餘人。

  中國基督教界早有人提出擺脫外國教士控制的主張,並開始從事中國基督教自立組織的活動。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中國教會真正實現獨立自主自辦是根本不可能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歷史,從而為中國天主教和基督教實現獨立自主自辦提供了歷史條件。1950年7月,吳耀宗等40位各教派負責人,發表《中國基督教在新中國建設中努力的途徑》的“三自宣言”,表明了中國基督徒擁護新中國,擺脫帝國主義勢力控制,實現中國教會自治、自養、自傳。1950年9月,1527位基督教負責人簽名擁護“三自宣言”。爾後的三四年間,在這個文件上簽名的基督徒達40多萬人,佔當時全國基督徒的三分之二。自此,中國基督教走上了“三自”道路。

  1950年11月,四川廣元縣500多名天主教徒發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運動宣言”,主張割斷與帝國主義者各方面的關係,建立自治、自傳、自養的新教會。這一宣言得到全國天主教神長教友的響應。儘管梵蒂岡一再採取敵視新中國的政治行動,中國天主教仍在1957年、1958年先後將選出的一名代理主教和兩名主教報梵蒂岡。然而,梵蒂岡竟以“超級絕罰”相威脅,極大地傷害了中國天主教徒的感情,中國天主教從此堅定地走上了自選自聖主教、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道路。在信仰上,中國天主教與世界各地的天主教是一致的;在教會管理上,一切內部事務均由中國天主教教會自主決定。

  幾十年來,中國基督教、天主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方針,得到了廣大信教群眾的認同和支持,也使教會和宗教活動有了健康發展。目前,中國基督教信徒總數是1949年的30多倍。中國天主教97個教區,均由中國主教或教區長主持教會工作。

  中國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同時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積極與世界各國宗教組織進行交往和聯繫。對同中國友好,尊重中國主權,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事業的外國宗教組織和個人,中國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中國基督教和天主教與世界上許多國家教會建立了友好往來關係。1991年2月,中國基督教協會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聯合會”。中國天主教還先後派代表出席了“第五屆‘宗教與和平’國際會議”和“世界天主教青年大會”等一些國際宗教會議。近年來,中國教會向國外選派了相當數量的留學生,並聘請外國教師和學者到國內的神學院校講學。中國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的國際友好交往也日益擴大。

  中國政府一貫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願意改善同梵蒂岡的關係。但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第一,梵蒂岡必須斷絕同台灣的所謂“外交關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第二,梵蒂岡不得以宗教事務為名干涉中國的內部事務。中國和梵蒂岡的關係首先是國家關係,只有在國家關係改善後才能談宗教問題。無論中國和梵蒂岡的關係是否改善,中國政府都將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國天主教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和自選自聖主教。

  五、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保護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國政府執行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風俗習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政府在致力於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事業的進步,提高包括信教群眾在內的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時,特別注意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産。對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內的文化遺産和民間藝術進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國家投入大量資金用於維修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

  西藏是中國的一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數群眾信奉藏語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貫徹落實。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和西藏地方財政先後安排7億多元,用於維修、修復著名的布達拉宮、大昭寺、扎什倫布寺、桑耶寺等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各教派的重點寺廟。國家還專門撥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經》等重要藏語系佛教典籍,還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薩分別開辦了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和西藏佛學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處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4.6萬多人。信教者家中幾乎都設有小經堂或佛龕,每年到拉薩朝佛敬香的信教群眾達百萬人以上。西藏處處可見從事佛事活動的信教群眾,到處懸挂着經幡,堆積着刻有佛教經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頓節中的宗教活動及傳統的馬年轉岡仁波欽、羊年轉納木錯湖等宗教活動,都得以正常進行並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轉世是藏語系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得到了國家的承認和尊重。1992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瑪巴活佛的繼任。1995年,中國嚴格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經過金瓶掣簽,報國務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禪轉世靈童尋訪、認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禪的冊立和坐床。《宗教事務條例》和《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對藏傳佛教活佛的傳承繼位也做了明確規定,以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規範活佛轉世事務管理。這些舉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眾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得到了西藏廣大信教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鋻於歷史上的藏語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國的明代、清代逐步將活佛轉世納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國有典章法制範圍內。1792年,清朝政府頒佈法令,對呼圖克圖以上大活佛實行“金瓶掣簽”,之後形成歷史定制,並固定為藏語系佛教的宗教儀軌。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轉世靈童須報請中央政府批准後,方能正式繼位。少數情況特殊者也需報請中央政府批准後方可免予掣簽。“金瓶掣簽”既堅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權威,維護了國家主權,又在宗教上體現了釋迦牟尼的“法斷”。從1792年至本世紀,在藏語系佛教大活佛轉世系統中,有70多位轉世靈童是經過“金瓶掣簽”認定後報中央政府批准的。因此,大活佛轉世經由中央政府批准,是藏語系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是維護藏語系佛教正常秩序的關鍵。

  中國政府尊重和保護穆斯林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風俗習慣。對穆斯林的朝覲,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了各種服務,受到穆斯林的稱讚。2007年以來,每年有組織朝覲人數都在萬人以上,2011年達到1.37萬餘人。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赴麥加朝覲的穆斯林有11.3萬多人。在新疆,現有清真寺達2.43萬多座,宗教教職人員2.9萬人,滿足了信教群眾過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國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和喪葬儀式,制定生産清真食品的法規,開闢穆斯林公墓。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依法審理了有關出版物嚴重傷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維護了穆斯林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利用宗教狂熱來分裂人民、分裂國家、破壞各民族之間團結的民族分裂主義,堅決反對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活動和恐怖主義活動,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保護少數民族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中國政府尊重國際社會在宗教信仰領域公認的原則,認為這些原則必須與各國具體情況相結合,並通過各國的國內法律來實施。中國政府反對在宗教領域搞對抗,反對利用宗教干涉別國內政。

  事實充分證明,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近二十年來,中國人民的人權狀況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中國政府將一如既往地在維護人權包括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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