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925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7-05 10:21:27

时间: 2023-07-05 10:21: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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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市监办〔2021〕8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行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区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2号)要求,现就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事前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市场监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根据自治区要求,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承诺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思考及自主行为能力的个体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承诺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现场签署承诺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特殊群体,应当充分利用既有证明材料,不再另行出具。

    (三)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区局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列出本业务领域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上依据的证明事项(含区、地、县三级),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章以下依据的证明事项不得列入。要结合实际,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相关办事指南,制作相关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部门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区局网站和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同时,通过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西藏)、跨地域核查、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大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五)加强信用监管。各部门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和共享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记于市场主体名下。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进行公告,运用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各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相关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照附件2),于2021年3月5日前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后统一通过区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提交区局审定后予以上报和对外公布。

    (二)认真组织开展实施。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最终确定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积极有序抓好落实工作,修改完善并公布相关办事指南,确保于2021年6月底前已确定事项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部门每月10日前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报政策法规处。

    (三)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各部门要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21年6月底前报政策法规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高度重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要在推进本业务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各部门要加强与信用监管处的沟通协作,及时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

    (三)加强学习宣传。各部门要组织业务人员加强对开展告知承诺制有关政策文件的学习,熟悉掌握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服务指南、办理流程,确保不折不扣执行好告知承诺制。要通过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等平台媒体,对本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政府已明确把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区局将适时组织对各部门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我局在自治区相关考核中失分的,将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和严肃问责。

    附件:1.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1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事项

名称

证明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1

(举例)

分公司设立登记

营业场所使用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证明事项名称)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1.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和相关条款)

    (四)证明的内容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行业信用记录,并推送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西藏),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九)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具体是:……

    (三)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书面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签字):          行政机关(盖章):

    日期:                     日期: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机关各执一份)

                                                       

  抄送:局领导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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