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中國共産黨在北京舉行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全面闡述。
建設和諧社會,是根據中國發展的總體狀況,為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和化解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和減少不和諧因素,而提出的一個重要目標。早在數年前的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上,「社會更加和諧」就成為中共提出的本世紀頭20年中國發展目標中一個重要內容。2004年舉行的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明確提出「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此後,胡錦濤等中共領導人多次就構建和諧社會問題進行了闡述。直至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前述《決定》,確定了和諧社會建設的若干重大問題。
根據中共中央《決定》,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六大特徵,這些特徵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總要求:
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
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它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
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
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於社會進步的創造願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生産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
中共中央《決定》還從堅持協調發展、加強社會事業建設,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完善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激發社會活力、增進社會團結和睦等方面,提出了建設和諧社會的具體任務。
另外,在中國「十一五」規劃中,也以一整篇(第十篇)的篇幅,提出了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部分任務目標,涉及全面做好人口工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加強公共安全建設、完善社會管理體制等方面。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和具體任務,已經在中國政府的各項工作逐步得到體現和落實。「和諧社會」的概念和相關論述的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擴展,比如體現在中國外交工作中,則是致力於「和諧世界」的建設。另外,在香港地區,也有人提出要建設「和諧香港」,促進香港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繁榮。
(參考新華網資料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