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它的司法性組織,在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範的總稱。中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偵查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監獄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國家賠償制度等。
中國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
在上述司法機關中,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機關是治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公安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司法部、地方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獄、勞改、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
中國的司法性組織,是指律師、公證、仲裁組織。它們雖不是司法機關,卻是中國司法系統中必不可少的鏈條和環節。
中國司法制度,是一整套嚴密的人民司法制度體系,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澳門,以《基本法》為依據設立的司法制度,與中國內地的司法制度有明顯的不同。香港的司法機關,主要由行使審判職能的各級法院、行使檢控職能的以律政司為代表的其它機關構成。
(根據中國網資料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