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説明、使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