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於2024年1月15日公布,6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文化遺産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和管理,提供更全面和細化的政策保障和支撐,實現遺産資源的優化管理和合理利用,確保「澳門歷史城區」的突出普世價值得到嚴格保護,延續澳門中西文化薈萃的人文優勢,促進澳門社會及城市整體可持續發展。
「澳門歷史城區」是澳門重要的文化遺産和旅遊資源,特區政府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産保護法》第51條的規定,開展「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編制工作。2014年及2018年先後兩次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大眾及專業團體的意見,並持續與國家文物局、世界遺産中心及相關國際組織緊密溝通,聽取專業意見,凝聚各方共識,制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並以第4/2024號行政法規頒佈。
該法規主要通過制定合適的措施及方法,對「澳門歷史城區」作出更全面和系統性的保護和管理,包括訂定11處「景觀視廊」、19條「風貌街道」以及24處「城市肌理」,並提出相關的指導原則;根據不同建築物的文化價值,制訂「建築限制條件」;針對組成「澳門歷史城區」的22處歷史建築物制訂「建築修復準則」;為維護和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制訂「遺産影響評估」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及管理措施;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城區範圍內的市政設備、綠化、交通等11個方面提出相應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