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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回歸以來政制發展情況

2014年11月15日 15:34:54 來源: 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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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在中央關心支持和特區上下共同努力下,澳門平穩完成了回歸後的首次處理政制發展問題。通過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和附件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進行修改,以及修訂本地選舉法律,為澳門特區2013年、2014年兩場選舉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

  政制,是政治體制的簡稱。所謂“政制發展”,並非是對特區整個政治體制的改動,而是專指對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和附件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作出修改。澳門基本法第47條和附件一規定了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即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68條和附件二規定了立法會的産生辦法,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産生,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兩個産生辦法同時還規定,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這裏既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的基本辦法,又規定了修改兩個産生辦法的程序,這就為修改兩個産生辦法提供了空間。也就是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經過特定的法律程序,對兩個産生辦法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

  澳門回歸以來,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利益格局和社會結構發生較大變化,人口及選民數量有較大增加,登記選民由2001年的15.98萬人逐步增加為2009年的24.98萬人。與此同時,居民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擴大政治參與的訴求逐步增多,澳門社會陸續有要求修改兩個産生辦法的聲音,有的要求增加行政長官選委會名額,也有的要求擴大立法會議席,甚至也有人提出“雙普選”的訴求。2011年11月15日,行政長官崔世安在施政報告中表示:“基於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的日漸臨近,特區政府決定,把處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為明年施政的一項重要內容”。隨後特區政府啟動了相關工作。

  2011年11月17日,行政長官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吳邦國委員長,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酌定是否需要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也就是我們常説的“釋法”。“釋法”明確了“如需修改”的含義和修改兩個産生辦法應遵循的程序步驟。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特區政府舉辦了8場座談會,並通過多種渠道聽取澳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多數意見認為有必要對兩個産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2012年2月7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報告,認為有必要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對2013年立法會産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産生辦法作出修改,懇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給予確定。

  2012年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産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産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明確了處理澳門政制發展問題的原則要求和兩個“維持不變”的前提,即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規定維持不變,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可對2013年立法會産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産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

  2012年3月10日至4月23日,特區政府就處理澳門政制發展問題的方案進行了為期45天的公開諮詢。在政府收集的16萬多份意見書中,支持主流方案的達到80%以上。根據諮詢情況,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了行政長官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立法會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6月5日,立法會全體會議分別以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兩個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6月7日,行政長官崔世安簽署同意兩個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行政長官産生辦法修正案,備案立法會産生辦法修正案。至此,完成了政制發展憲制層面工作。

  隨後特區進行了本地選舉法律修訂工作。2012年8月29日立法會全體會議分別以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和《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